本文是学习GB-T 34853-2017 文房四宝 墨锭.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墨锭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书画和工业、艺术品、装饰描绘等着色的墨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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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房四宝 Chinese traditional stationery
毛笔、书画墨、宣纸、书画纸、砚台、书画印泥、国画颜料、篆刻印章等文房用品用具的总称。
3.2
墨锭 ink stick
采用桐油烟、漆油烟、松烟等植物油烟、动物油烟及炭黑作为主要原材料,加适量的动物胶等原料及
中药材等辅料,使用传统手工技艺加工制作而成的用于书法、绘画和工业、艺术品、装饰描绘等着色的固
体颜料。
4.1 按产品的原材料分为油烟墨、松烟墨和炭黑墨。
4.2 按产品的质量分为16 g、31 g、62.5 g、125 g、250 g、500g等规格的墨锭。
5.1.1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痕。
5.1.2 图案应清晰,无溢色、无落色。
应清香,无异味。
GB/T 34853—2017
5.3.1 质量不大于125 g 的墨锭,其上下端厚度差应不大于0.8 mm,
质量大于125 g 的墨锭,其上下端 厚度差应不大于2 mm。
5.3.2 质量不大于125 g 的墨锭,其翘曲度应不大于0.8 mm, 质量大于125
g 的墨锭,其翘曲度应不大 于2 mm。
质量应明示在产品包装上,其允许偏差符合JJF 1070—2005 中4.3.1的规定。
下墨量应大于20 mm³/min。
油烟墨应小于0.007 Pa · s; 炭黑墨应小于0.009 Pa · s;松烟墨应小于0.010
Pa · s。
油烟墨、炭黑墨的墨色应不小于1.20;松烟墨的墨色应不小于1.00。
扩散圆直径应不小于墨迹圆直径的一倍。
经6.9试验后应不跑墨。
目测检验。
嗅觉检验。
6.3.1 在室温为20℃±3℃,相对湿度为60%~70%条件下放置24 h
后,使用精度为0.02 mm 的游 标卡尺进行测量。
6.3.2 在室温为20℃±3℃,相对湿度为60%~70%条件下放置24 h
后,将墨锭放在标准平板上,在 墨锭中间部位压一个500 g
砝码,用塞尺测量墨锭与标准平板之间的缝隙。
对质量标识进行目测检验,将墨锭在室温为20℃±3℃,湿度为60%~70%条件下放置24
h 后 ,
将试样放在精度为0.001 g 的天平上称量。
style="width:3.10655in" />GB/T 34853—2017
将墨锭加工成底面积为300 mm²±4mm² 的标准墨锭,采用转速为36 r/min, 加 载
砝 码 质 量 为
2kg, 旋转直径为200 mm
的标准研墨机。将标准墨锭夹在研墨机上,使其底面与潭柘紫石砚平面接
触,使用精度为0.02 mm 的游标卡尺测量标准墨锭的长度(L) 。 加清水100 mL,
在 室 温 为 2 4 ℃ 士
3℃条件下研磨60 min 。 取下墨锭,使用精度为0.02 mm
的游标卡尺测量其长度(L₂), 按式(1)计算其
下墨量(S):
style="width:2.34678in;height:0.60654in" /> ………………………… (1)
式 中 :
S— 下墨量,单位为立方毫米每分(mm³/min);
Li— 标准墨锭的长度,单位为毫米(mm);
Lz— 研磨后的墨锭长度,单位为毫米(mm)。
在室温为24℃±3℃条件下,将下墨量试验后的墨液倒入三角烧杯内,用手摇匀,倒入200
mL 量
筒,用0℃~100℃玻璃水银温度计测量墨液温度,使其保持24℃±1℃,再将波美计缓慢插入墨液中,
放在工作台上稳定2 min
后平视读取分度值,其值分别是:油烟墨为4分度,炭黑墨为5分度,松烟墨为
6分度(未达到上述浓度,可再继续研磨至要求浓度,如超出上述浓度,则再加入适量清水直至要求浓
度)。此浓度的墨液为标准墨液,用测量范围为1 mPa · s~1×100000 mPa · s
的旋转粘度计0#转子
对其进行测试。
截取一条40 mm×150mm
的红星牌净皮宣纸”,在3个不同位置上滴3滴标准墨液,待自然干燥
后,使用测量范围为0~2.5D
(密度)、0~100%(网点面积),重复误差范围为±0.01D (密度)、±1%(网
点面积)的彩色反射密度仪进行测定,结果取3滴墨液的平均值。
将标准墨液按1:25比例配制成稀释墨液,用0 .01 mL
刻度值的吸管吸入稀释墨液0.05 mL, 固 定
在支架台上与纸面相距5 mm
的高度,将墨液滴在红星牌净皮宣纸上,自然扩散。
将标准墨液用毛笔写在两张120 mm×50 mm 的红星牌净皮宣纸上,待干燥24 h
后将 一 张浸入清
水 中 2 4 h 后取出,凉干后与另一张试样对照,目测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
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
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GB/T 34853—2017
7.2.1 出厂检验按 GB/T
2828. 1—2012 的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 I 的正常检验 一 次抽样方案,
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 见 表 1 。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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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单件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7.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12个月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型式检验按 GB/T
2829—2002 规定进行, 采用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及判定 数组见表2。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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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style="width:3.1067in" />GB/T 34853—2017
8.1.1 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应标有或附有如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d)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 质量;
f) 产品分类(按原材料);
g) 出厂日期;
h) 警示语:使用黑体字标注"不可食用"或相同含义的字样。
8.1.2 产品包装箱应有如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数量;
d) 包装箱尺寸(长×宽×高)。
产品包装物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内附合格证、说明书。
产品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潮湿、重压和暴晒雨淋。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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